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北51号之一路段醉酒驾驶一辆黑色粤AD****号牌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5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0.0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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