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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82****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1毫克/毫升。后在医院抽取万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万某某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理化检验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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