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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佳县人,佳县**村村委**,住佳县**镇**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8时许,万某某同刘某某等在通镇街道“迎宾酒家”吃饭、饮酒,19时50分许,万某某驾驶无牌“珠峰”三轮摩托车从“迎宾酒家”门口出发准备回**村家中,沿通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C339滨州榆林线940KM+100M(白家沟村)附近路段处时,被佳县交警大队王家砭中队查获。经对万某某酒精呼吸式测试,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9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由巡查笔录、呼吸测试结果,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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