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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湘H7WS**小型普客沿沅江市新湾镇桥北村桠杷组高速公路立交桥由西南往东北方向通过立交桥北端路口时,与东南往西北方向通过路口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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