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3198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前科,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川L7****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乐山方向沿进港大道往五通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进港大道(冠英段)新街口村1组路段处,与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正在扫地的环卫工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6日,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3日万某某所在公司乐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955000元。死者家属也向万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恳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万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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