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武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本案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火炬园人才市场内,将其公司员工孟某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提供给一名陌生男子,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雇请该男子伪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同年10月22日,孟某某持该证至厦门****保安公司就职时被查获。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假保安员证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