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罪,于2018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万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共谋在网上套取财物。2017年10月中旬至2017年11月中旬之间,万某某利用赵某某提供的三件套信息,冒用与赵某某同名同姓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在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店平台套取财物5388元。
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5388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