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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伙同其父丁某丙在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小区西门车棚,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查询,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动全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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