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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661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石门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号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湘******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自石门县**街道办“***家”往石门县**园艺场方向行驶,车行驶至石门县**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测试仪结果为140.1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丁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4.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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