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55********,汉族,文盲,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组河道旁,因其种植的农作物被清除而与河道整治人员陈某某、石某某、吴某某人发生争执,继而对上述三人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陈某某右侧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石某某、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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