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右前旗**苏木**村**社**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我院于同日将本案提起公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初,被告人丁某甲以被害人姜某某修路取沙压坏屯间土路为由,强行向姜某某索要钱财。姜某某为了赶工期迫于无奈,经村委会调解给被告人丁某甲人民币一万元,丁某甲收到钱款之后同意姜某某施工车辆继续通行和施工。
经本院审查认为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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