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右前旗**苏木**村**社**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我院于同日将本案提起公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初,被告人丁某甲以被害人姜某某修路取沙压坏屯间土路为由,强行向姜某某索要钱财。姜某某为了赶工期迫于无奈,经村委会调解给被告人丁某甲人民币一万元,丁某甲收到钱款之后同意姜某某施工车辆继续通行和施工。

经本院审查认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