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辩护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月,丁某甲将其承包的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村的海参养殖大棚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曹某某某某,曹某某先期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剩余50万元转让款以丁某甲租用该养殖大棚折抵租金的方式清偿,曹某某通过车轮山后村村委办理了合同变更。2014年5月份,丁某甲伪造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又将该大棚转让给丁某乙,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丁某乙50万元现金。2014年8月份,丁某甲又伪造合同将该大棚以67万元的价格再次转让给孙某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及转让合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丁某甲在其承包的海参养殖池已转包他人的情况下,又制作假的转让合同向丁某乙、孙某某借款,但丁某甲辩解其借款(除孙某某同意的200,000元还款外)均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