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宾馆,住**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持 “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T****号小型普通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路阳羡路口东侧城市快捷酒店停车场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因与他人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丁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