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街道**街**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6月1日期间,同案人彭某、杨某、夏某某(均起诉)在本市武陵区**路***茶社租用***包厢开设赌博场所,邀集他人以打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兑换筹码、记账。参赌人员在赌博时以筹码进行相互结算,赌博完毕后再用筹码与丁某某兑换。
2020年6月1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将位于武陵区**路***茶社***包厢的“茶馆”查获,当场抓获同案人彭某、杨某、参赌人员周某某、刘某某等4人,并扣押德州扑克专用赌桌一张、扑克牌一副、筹码459张、同案人杨某、彭某华为手机一部,经统计,该赌博场所的抽头渔利金额累计为42000元。
2020年6月10日,同案人夏某某、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退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同案人彭某、杨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帮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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