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剑光街办某巷某号,现于国家电网某区工作。2011年因伙同他人在新城区某车库打麻将 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7年因在剑光街支某陶瓷厂门口旁的一麻将馆内牛牛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2019年9月30日因在剑南街道某厂车间赌博被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丁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退补侦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未能在一个月内作出,公安机关将案件暂予撤回。后于2020年6月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9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8日下午和晚上,犯罪嫌疑人丁某伙同杨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绰号小洪仔)、徐某某(绰号老表)在丰城市铁路镇某村某组和铁路镇某村某溪组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轮流坐庄的刑式进行赌博,赌博参赌人员三、四十名,抽头渔利六千元。后被铁路派出所查获,当场查获熊某某、杨某乙等十四名参赌人员,查获赌资三万余元,杨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为赌场楼主,杨某甲负责选择赌博地点,并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进出赌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赌场望风并邀集参赌人员,安排丁某在赌场抽头并管理扑克牌和骰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丁某在赌场是股东或楼主,而只能证实其在赌场抽头(收钱)以及管理扑克牌和骰子。丁某虽然在开设赌场案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类人员一般应领取了高额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才作犯罪认定,当前无充分证据证实丁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利润分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