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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高利转贷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 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东海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街**号**栋**室。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至12月,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东海县**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以连云港市东海县**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抵押,从**银行东海县支行申请银行敞口承兑汇票2000万元,贷款取得后,以月息3分的利息出借给盛某某使用,从中非法牟利1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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