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6********,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村委委员、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均为原阳县阳和办事处**村村民,其中丁某丁为**村村支书、丁某甲为**村村会计。2017年7月份左右,丁某乙得知本村村民丁甲某欲出售位于**村与**村交界处一块面积约1400平方米的宅基地,价格为60万元。丁某乙找到丁某丁、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又找到丁某丙,后四人预谋共同购买丁甲某宅基地建房。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共同兑钱以60万元价格购得丁甲某的宅基地。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共同商量后欲建设成六栋房屋,每人一栋,剩余两栋房屋出售牟利。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等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建造房屋六栋(每栋310平方),建成后将房屋以65万元卖给原阳县县城**街道办事处的冯某某一栋,以58.9万元卖给原阳县阳和办事处的王丛民。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将出售的两栋房屋自行拆毁,后又将购房款退还给王某某和冯文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等四人购买本村村民丁甲某村内宅基地建设六栋房屋并将两栋房屋以123.9万元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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