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农历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在宣某某**乡**村**组村民杨某某土边草丛里捡走3个红腹锦鸡蛋,并带回家孵化出2只红腹锦鸡饲养。2015年农历5月的一天,丁某甲在宣某某**乡**村**组**房**门口公路边抓走3只灰胸竹鸡幼鸟回家饲养。2020年农历2月,其中2只灰胸竹鸡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腹锦鸡2只(照片)、灰胸竹鸡1只(照片);2.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丁某乙的证言;4.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宣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放生笔录;6.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宣某某森林公安局扣押的2只红腹锦鸡、1只灰胸竹鸡于2020年5月12日被放生野外。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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