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340多元的价格(具体金额不详)从“爬客行爬宠交流群(爬商止步)”微信群一微信好友处购买一只赫曼陆龟用于自己饲养。2019年3月(具体日期不详),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兰州魔宠俱乐部”微信群一微信好友何某某处购买了一条球蟒用于自己饲养。经鉴定,涉案赫曼陆龟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2500元,球蟒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整体价值为每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动物照片、手机微信截屏照片、指认扣押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结案报告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关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