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认定,2016年3月至2017年,丁某某擅自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地其转包张某甲、张某乙的林地内开采膨润土。经鉴定,丁某某开采膨润土占用林地面积为8.868亩,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林地,开采膨润土占用林地地块用途已发生改变,对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破坏。
为证明侦查认定的事实,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提供了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地其转包张某甲、刘某某的林地内挖土破坏地貌。经松山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丁某某破坏地貌占用林地总面积为8.868亩,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林地,占用林地地块用途已发生改变,对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破坏。2019年11月20日,丁某某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丁某某已将其非法占用的8.868亩林地全部进行了植被恢复,恢复了土地原状,并栽植了油松树苗。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搜集并经本院依法核实的证据材料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案发后已将其非法占用的8.868亩林地全部进行了植被恢复,并恢复了土地原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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