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巧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发兴,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12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164张疑似淫秽光碟,后丁某某将光碟放于巧某某**镇**村**社其经营的光碟影像店内进行贩卖。2019年7月26日,巧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丁某某经营的影像店内查获该164张疑似淫秽光盘,经鉴定,查获的164张光碟系淫秽物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淫秽光盘164张;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淫秽光盘164张由巧某某公安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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