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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312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住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驻哈密园林场**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巴里坤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巴里坤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巴里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出生日期由1968年变更为1958年从而达到符合退休的年龄要求。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于2008年12月退休,符合规定退休时间应为2018年12月。根据巴里坤县保险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从2009年1月至2019年6月共领取养老待遇205386元。根据巴里坤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因2008年12月退休,养老待遇从2009年1月起享受。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从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领取养老待遇190524元,应缴纳养老保险费28455.84元(本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里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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