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段**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原某某(已判刑)明知蒋某某(已判刑)注册青岛**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青岛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公司”)、青岛昆**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公司”)、青岛青岛木**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欧公司”)、青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青岛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青岛玉泰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泰和**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收取价税合计9%至11%开票费的方式进行牟利,仍介绍谢某某、朱某某、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蒋某某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5月至9月,蒋某某与青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蒋某某收取丁某某价税合计10%的开票费,从木**欧公司、**司公司、辰**公司为青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1430元),后青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将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1233.42元。案发后,青岛**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佳俊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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