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易某某、田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通过网络相识,因三人均有实施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遂加入同一QQ群,并在群内商量准备头套、胶带、电话卡、假身份证等工具,通过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三人因害怕罪行被发现,相约到易某某所在的重庆市见面后再商量具体绑架细节并在重庆实施绑架行为。易某某提出由其联系他人制作假身份证、为另外二人提供到重庆后的住处、购买非实名QQ号提供给另外二人使用。
2019年3月18日左右,易某某租赁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竹苑4期1栋1单元1-4的日租房两间,用于自己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田某某居住。2019年3月19日,田某某、丁某某先后到达重庆并入住易某某安排的日租房,并使用易某某提供的非实名QQ号联系。次日凌晨,三人在该日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手机一部;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田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
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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