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8日、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16日晚23时许,封某某(已起诉)因琐事与季某某在泊里镇驻地经营的“再回首”酒吧内员工发生口角。后因季某某打电话给封某某询问此事,双方在电话上发生争吵心怀不满并相约至青岛市黄岛区**镇**路封某某经营的“自由港酒吧”门口见面。
封某某纠集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丁某甲、马某某(后二人均已判刑),并要求丁某某及丁某甲携带刀具前往“自由港酒吧”。季某某纠集了张某某、陈某某赶至“自由港酒吧”。封某某与季某某见面后言语不和遂发生殴斗,丁某某见状喊了一句“弄死个X养的”,封某某、丁某甲、马某某持刀将季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划伤。后季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持木棍追赶封某某、丁某甲、马某某未果,将丁某某抓获。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季某某、张某某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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