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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制药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内,自助结账时以漏扫商品的方式多次窃取被害超市物品,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06.2元。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丁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赃并赔偿共计42049元人民币,被害单位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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