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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原无锡市滨湖区**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19时许,在无锡市滨湖区**路**号**研发科技有限公司门岗**期间,趁同事赵某某至该公司厂区巡逻之际,乘隙将赵某某存放在门岗更衣室柜子里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 元窃走,并将上述钱款藏匿于该公司外面马路边的草丛中。

当晚,赵某某发现上述钱款被盗后拨打110报警,并在上述草丛中找回上述钱款。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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