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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1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怀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业广场负一楼衣博汇服装城内盗窃了价值118元的一件俊哲针织牌保暖内衣和一套肤色洪兴牌女式保暖内衣。

2、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业广场负一楼衣博汇服装城内盗窃了价值59元的一套淡紫色俊哲针织牌保暖内衣。

3、2020年1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业广场负一楼衣博汇服装城内盗窃了价值258元的一件绿色衣城印象牌女式卫衣和一条黑色数珍牌女式裤子。

4、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业广场负一楼衣博汇服装城内盗窃了价值278元的一件浅色靓媚威尼尔牌女式牛仔衣外套和一条黑色叮当少女牌牛仔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赔偿衣博汇服装城5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了被盗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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