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朔州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街**排**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至6月11日间,先后三次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昌平**店内,盗窃榴莲、光明发酵乳等物品。丁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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