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9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4********,汉族,文盲,家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义乌市**临工市场华为手机店门口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酒后侧躺在地面上睡觉,遂坐到被害人张某某边上,趁他人不注意之际,伸手将张某某放在裤袋内的一只红米牌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在义乌市**临工市场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20元。现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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