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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玩忽职守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南京市栖霞区**局**科科长,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于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侯某某(另案处理)以南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申报2012年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并提供土地流转协议、GPS四点定位等材料,后被确定为2012年市级设施农业项目,获得市级补助资金36万元。

2013年3月28日,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下发《2013年市级设施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在非低收入农民增收区的项目,对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的,可申请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用于生产设施标准投资额的30%;企业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按不超过设施标准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

2013年4月,侯某某为了能够以专业合作组织名义申报设施农业补助,在黄某某等8位农民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借用8位农民身份资料,成立南京**蔬菜专业合作社申报2013年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并提供土地流转协议、GPS四点定位(与2012年申报土地存在部分重叠)等材料,后南京**蔬菜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顺利获批。此后,侯某某组织建设砖结构菇房8幢共6061.68平方米、玻璃温室5593.31平方米,通过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验收,先后获得市、区财政设施农业补助资金共计252万元。

在2013年市级设施农业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时任区**局**科科长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申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2013年设施农业申报指南》要求实地勘察项目、实地验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实施方案未列明补贴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户并建立明确的分红机制。丁某某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7年5月31日,本院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丁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丁某某在其单位等候侦查人员,后侦查人员将其带至本院,到案后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情况、关于丁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2013年市级设施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黄某某、叶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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