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622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街道**区,现住株洲市天元区**队。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7年10月6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辩护律师黄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2444,联系电话:135****0660。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6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8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8】0001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2次,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3日、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2月23日、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3月23日、5月18日退查重报。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为了谋取利益,侯某某(另案)在株洲市**区政府旁自己的**私**菜餐饮有限公司(又名“**山庄”),在明知未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陈某某、石某某(二人均另案)的穿山甲10次11只,制成制品后予以出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加阻止。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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