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遣至中铁三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中铁三局**铁路**段一标经理部铺架分部架梁机组铁路架桥辅助工作。
2019年8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庆元县**镇**村**铁路**大桥工地进行拆除斜支撑作业时,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定,导致斜支撑掉落砸到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从高空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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