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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丁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0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胜利社区某某自然村某某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某某家属院。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子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站前路与西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9mg/100ml。经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二次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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