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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8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集团工作,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组)。2017年 3月 2日对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 2月 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6日和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1月 4日18时许,因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多次寻找被害人夏某某索要债务未果,于是丁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向夏某某索要债务,曹某某遂带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逃)和绰号“可欣”的男子(在逃)、刘某某(另案处理)同丁某某、马某某一起乘车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城乡路的**客栈,到达**客栈后在丁某某的指认下,曹某某等人打了夏某某几拳,夏某某跑至旅店门外,又被曹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及绰号“可欣”的男子等人截住殴打,后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鼻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传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协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马某某及同案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丁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夏某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夏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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