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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物业管理人员,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阳光家园小区1号门岗岗亭值班,因为被害人杨某某驾驶川******的出租车欲从1号门岗进入阳光家园小区内,不按照小区管理要求进行车辆信息登记,丁某某不予放行,双方发生争执。遂丁某某见杨某某情绪激动,便给予放行。放行后丁某某心生不满便转身对着岗亭内泄愤式骂了句脏话,杨某某听到下车走进岗亭抓住丁某某衣服质问并推搡丁某某,继而双方相互推搡,期间杨某某用手打了丁某某脸颊一下,丁某某便用拳头击打杨某某面部。2020年8月5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骨中隔骨折,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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