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性别,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司机。2019年9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庆安县居民刁某某在生资院内一黄色宝马轿车内,因口角发生厮打,丁某某抓住被害人刁某某左手中指掰了一下致使刁某某的左手中指受伤,后到庆安博安医院治疗。2019年9月20日,经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刁某某左手指第二节指损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刁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伤35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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