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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公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号。2019年3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某乙、苏某某,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湘桥分局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曾某某、丁某丙,于2019年2月14日晚到潮州市湘桥区**镇**村丁某丁家里谈论先前村内填路的事,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得知后前往劝说,曾某某与丁某丁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打斗,曾某某被丁某丁的小儿子丁某辛(在逃)持刀砍伤头部,丁某庚上前要抢刀时也被砍伤头脸部,丁某丙被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用碗砸伤面部。

经法医鉴定,曾某某、丁某丙、丁某庚等三人伤情均达到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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