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6********,汉族,高中文化,安乡县**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0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安乡县深柳镇**附近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殴在一起,在互殴过程中,邓某某被丁某某用拳头打伤左眼眶。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系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2月22日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5000元,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汤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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