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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丁士兵)(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室。 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龙辉,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同案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为国外的太子集团网上开设赌场提供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用于赌场收付国内赌徒的赌资,以此获取每张卡每月1100元的使用费,还收集他人的银行卡交给太子集团,以赚取使用费差价。

2019年7月,刘某某以每张900元/月的价格收集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4张银行卡三件套。到2019年10月,刘某某仅转付给丁某某其中两张卡2个月的使用费3600元,还告知赌场已停止使用其银行卡。于是丁某某就去挂失并补办银行卡,期间,发现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上有余额,且陆续有钱转入,于是分多次将卡内的共计8.2万元赌资取出据为已有。

案发后,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亦代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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