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龙会,广东韦恩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担任广州**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拖欠员工黄某某等1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29350.43元人民币。上述员工被欠薪后到广州市花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备案。2019年7月24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丁某某在同月29前结清员工的工资,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同年8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欠薪情况进行公告,但丁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9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酒店**房抓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丁某某。2019年10月21日,丁某某委托其朋友支付了拖欠黄某某等10人工资124575.43元人民币,并获得该10名工人的谅解。2019年11月6日又补付了清洁工人文某某工资4775元人民币,获得其谅解。丁某某拖欠11名员工的工资129350.43元人民币已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起诉前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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