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5月12日。
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其妻子胡某甲欠下王某某、刘某某、胡某乙三人共计656925元未归还。王某某、刘某某、胡某乙三人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丁某某、胡某甲,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胡某甲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以及被司法拘留两次的情况下,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债权人在执行期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和解还钱,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二是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连续二次拘留,在第二次拘留未到期时,桃江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桃江县公安局,桃江县公安局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拘留措施到期之日立案侦查,没有留给其必要的执行时间,且在被拘留期间,其妻子胡某甲偿还了部分债务,不能认定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达到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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