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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被王某某起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2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某某支付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11363.7元。2017年12月6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向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该院于2018年1月24日决定对丁某某司法拘留,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同年2月10日,该院再次向丁某某送达财产报告令,丁某某仍拒不申报财产且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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