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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曹某甲(已提起公诉)租赁辽阳市白塔区北工街众馨花园小区北面一楼的门市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事先由曹某甲出资经贝某某(已提起公诉)帮助从网上购买了赌桌和赌具,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丁某某、贝某某为赌局轮换发牌。自2020年4月9日至4月28日期间,共有丁某某、贝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曹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曹某丙、郭某某等人在曹某甲经营的赌场多次进行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0万余元,曹某甲从中抽取红利,获利近20000元。丁某某为曹某甲招揽参赌人员为其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但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曹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曹某丙、郭某某、张某某、曹某甲、贝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电子数据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二份、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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