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6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30日、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9年11月1日至15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6日5时许,**KTV员工陈某某、丁某某、何某某自己公司一名女孩子在雄冠酒店门口被打,后将路过雄冠酒店门口的袁某某、王某某打伤,王某某、袁某某二人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在证据不能证实丁某某参与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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