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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妨害公务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阿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3日,阿某某公安局**镇派出所在接到镇政府电话报警出警,在依法传唤周某某(已判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周某某当场实施了咬、踢执法民警的妨害公务行为。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现场使用手机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录像,并大喊“警察打人了”、索要执法人员的工作证。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某某公安局认定的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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