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晚上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朋友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到睢县城郊乡湖西的畅享KTV唱歌,后因购买酒水钱款问题与陪唱女发生争执,丁某某扇了女服务员一巴掌,女服务员也扇了丁某某一巴掌。后女服务员报警,睢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吴某某、王某某出警,出警过程中,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要求丁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丁某某不配合,最后民警陈某某、辅警吴某某、王某某强行将丁某某带出“畅享KTV”门口,丁某某拒绝上车,民警使用催泪瓦斯喷丁某某的眼后,三人将丁某某用手摁倒,带上手铐塞入警车带走。后经鉴定,陈某某、王某某的人身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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