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后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其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35分许,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榆中县夏官营镇高家崖路段开展夜查工作时,发现甘A*****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丁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丁某某的酒精浓度为21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2019年7月17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7.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87mg/100ml,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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