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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87********,汉族,小学文化,三**水果批发市场**果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乡**村**组**村**号**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期**栋**单元**。2011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持Cl驾驶证酒后驾驶湘******白色别克小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华新立交桥417路段时,被蒸湘区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检测为103mg/100ml,后交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口头传唤至康阳骨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2019年12月13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9]毒鉴字第H1194号鉴定意见: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测定为9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当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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