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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7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雄楚大道岭南路路口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6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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